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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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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蝴蝶》彩铃侵权案判鸟人公司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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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文化报
作者: 马霞 2005-12-27 09:29:37 |
12月12日,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诉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中信使)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获赔32万元。 原告鸟人公司诉称,原告公司通过与牛朝阳签订合同,取得歌曲《两只蝴蝶》、《杯水情歌》词曲的专有使用权和歌曲《吹眼睛》词曲的著作财产权。该公司并与庞龙签订合同,制作了庞龙演唱的这3首歌曲的录音制品,系上述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人。空中信使未经原告公司许可,擅自将上述录音制品提供给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作为网站彩铃供移动通讯用户有偿下载,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空中信使辩称,被告公司通过与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乐公司)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歌曲《两只蝴蝶》、《杯水情歌》、《吹眼睛》的录音制品之授权,而龙乐公司根据其与鸟人公司所签合同有权代理鸟人公司做出此种授权,被告公司使用上述录音制品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未侵犯鸟人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鸟人公司系庞龙演唱的歌曲《杯水情歌》、《两只蝴蝶》、《吹眼睛》的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人,他人如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录音制品,须经鸟人公司之许可,否则即侵犯鸟人公司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 经过认真审理,海淀法院做出判决,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制作的庞龙演唱的歌曲《两只蝴蝶》、《杯水情歌》、《吹眼睛》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不得再将上述录音制品提供给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作为网站彩铃供移动通讯用户有偿下载;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费用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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