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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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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非法经营出版物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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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文化信息网
作者: 曹 剑 2006-01-13 10:05:23 |
日前,宁波市曙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对犯非法经营罪的被告人李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这也是该市有史以来的首例因经营非法出版物而被处以实刑的案件。 据了解,李某,女,浙江省东阳县人,小学文化,个体职业。自2003年起,李某在我市以批发形式长期从事各类非法书刊的地下销售活动,从中牟利。由于其作案手段极其隐蔽,曾一度逃避了执法机关的打击。2005年7月13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前期秘密调查掌握的可靠线索,果断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展开突击执法行动,一举抓获正在海曙区三市路46号出租房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当场查获各类非法书刊16234册,其中890册经鉴定为淫秽书刊。 鉴于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了刑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案件当日即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日,李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同年11月,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后,法院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批发经营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又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淫秽书刊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又构成了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于日前依法对李某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所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未遂,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罪最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此案的宣判,极大的震慑了当地那些妄图通过经营非法出版物牟利的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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