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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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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开通运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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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5 11:15:49 |
浙文督[2005]14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支、大)队: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文化市场管理科技化,加强信息沟通,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省文化厅开发了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网址:218.75.121.149/zjwh)。该系统采用浏览器服务器结构,任何可以上网的地方都能登陆访问该系统,系统用户为全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系统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开通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系统试运行期间,2006年1月1日系统正式开通运行。原文化市场OA系统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运行。 二、尚未组织非系统管理员用户系统操作培训的市、县(市、区),应在2005年12月10日前完成培训工作。 三、系统试运行期间,各地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须将现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输入系统“业务管理”的“场所管理”项内。 四、系统正式开通运行后,各地在操作运行系统时要遵守《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系统内文化市场信息、行政处罚、举报受理、督查通知、行政许可、场所基本信息、统计报表、日常检查登记的数据将作为评估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依据。 五、此外,各地在网吧监管中要积极发挥网吧技术监管平台的作用,确保管理端服务器和网吧计算机终端的在线率,通过网吧技术监管平台掌握网吧上座率、封堵违法网络游戏和网站的情况,依法对擅自卸载软件的网吧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文化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操作运用,保证网站信息安全合法、及时更新和有效维护,充分发挥系统功效,提高电子政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应高度重视系统操作运用情况,系统操作运用情况将纳入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体系。 第三条 系统用户在操作使用系统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系统内网上公布的信息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各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工作要充分运用系统,以下工作必须通过系统进行: (一)公告通知、工作简报、执法情况、调查与思考、文化市场要讯、全省文化市场信息等信息的编发; (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 (三)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和文化市场督查通知; (四)文化市场行政许可、场所基本信息登记和证书打印; (五)文化市场有关统计报表; (六)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登记; 第六条 系统内文化市场信息、行政处罚、举报受理、督查通知、行政许可、场所基本信息、统计报表、日常检查登记的数据将作为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监督指导的依据。 第七条 本系统用户为全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全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须能正确操作运用本系统。 第八条 系统用户应妥善保管自身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将用户名和密码泄露于他人,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有关后果。 第九条 用户在工作日期间应保证每天登陆系统并在线,查看网站信息,及时办理流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设一名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所属辖区内系统用户进行系统操作培训和技术指导; (二)如系统用户增减或系统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及时告知省级系统管理员; (三)对所属辖区内系统用户已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对未归档的流程有“撤回”权限,对已归档的信息有“编辑”权限; (四)负责接收上级管理部门流转给当地的相关工作; (五)其他与系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系统内部论坛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作品,否则承担一切由该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系统用户在运用系统过程中如对系统建设有建议,可向省级系统管理员反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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