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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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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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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1-01 15:36:02 |
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大多数规定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法律赋予各行政管理机构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并有权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做出一定的处罚,从而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贯彻和执行。 例如:《专利法》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则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 与此相适应,《商标法》也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含有法律禁止使用的文字或者图形,或者是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如果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如果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著作权法》规定,对于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末经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以及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人除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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