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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贩卖非法光盘的不法分子在宁波获重刑
来源: 浙江文化信息网  作者: 曹 剑  2006-07-27 08:43:31
    日前从有关部门了解,此前因贩卖非法音像光盘而被逮捕的两名男子已被宁波市有关法院依法处以重刑,其中一人被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另一人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俞某、韦某均来自浙江东阳,系表兄弟关系。自2004年8月开始,二人利用在宁波市海曙区三市路、尹江路租住的出租房,大肆进行非法音像光盘的贩卖活动。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市场监管过程中了解到这一信息之后,立即组织专人进行了为期两个多月的暗访调查,并最终掌握到了大量的犯罪事实。2005年7月13日,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与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宁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等部门果断采取行动,一举查获了三市路、尹江路一带的6个违法出版物仓库,当场抓获俞某、韦某等犯罪嫌疑人数名,查缴了大量非法音像光盘,其中有8067张光盘经鉴定后为淫秽光盘。同日,俞某、韦某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2005年年底,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俞某、韦某提起公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13日间,俞某、韦某合伙,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并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俞某出资并负责购入淫秽物品予以贩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韦某帮助俞某进行贩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两人的罪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俞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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