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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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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农村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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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文化信息网
作者: 许林田 2006-08-29 11:20:47 |
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无论是农业的发展、农村的进步,还是农民的致富,都离不开文化的哺育和支撑。推动农村走上健康文明发展道路,必须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包括文化在内的各项社会事业。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得如何,攸关着新农村的精神内涵与文化主体。 一、广大农民群众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力量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中华民族数千年农耕时代,农村是最基本的社会单元,广大农村至今保持着极其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根脉。这些丰富的各具特色的文化遗产,是我们建设和谐农村和先进文化得天独厚的根基。 广大农民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力量。我们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教育和宣传,培养他们尊重和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引导和鼓励他们参与文化遗产保护。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文化遗产志愿者和业余文保员制度,加大在农村地区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使农民群众认识到保护文化遗产的意义,以及保护文化遗产与他们自己的切身利益的关系,增强保护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激发他们的爱国主义情感和民族自豪感。 二、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 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在城市现代化改造中,片面追求经济指标,对城市历史文化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在新农村建设起步之时,应以全面的科学的协调的发展观,两个文明一起抓。将文化遗产的保护,率先列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保护好中华文化之根。 要对农村地区的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全面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文化遗产的分布状况、生活环境和保护现状,分类制定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建立保护制度;乡村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与当地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一致;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凡涉及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接受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评估。 三、弘扬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丰富新农村建设的文化内涵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拆旧村建新房”。近几十年来,很多城市在旧城改造中,毁坏历史文化遗产的教训,给我们留下永久的遗憾。建设新农村要重视保护文化遗产,新农村建设要保持鲜明的民族特色,保持独特的地域特征,保持优秀的文化传统。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这些文件为我们加强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四、加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立法,实现依法保护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的立法,可保障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使历史街区和建筑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有效遏制过度开发行为的发生,提高决策者和广大群众对历史名城名镇(村)的认知,加强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指导和把握历史名城名镇(村)建设的发展方向,从而在法律的框架内保证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能够保持其传统的文化氛围,不至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大潮的冲击下遭受毁灭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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