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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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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审结两起非法经营音像制品案 主犯被判12年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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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文化信息网
作者: 曹 剑 2006-11-21 15:17:56 |
据从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获悉,该市又审结了两起非法经营音像制品案,两名主犯先后被判有期徒刑各十二年,并处罚金合计十二万元。至此,该市今年来因同类案件而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已达8人。 【案情回放】 “6•16”非法经营音像案 2004年6月16日,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慈溪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先期掌握的线索,突击检查了慈溪商都的家电市场,一举查获了位于该市场三楼南侧和五楼西侧的音像仓库各一个,当场查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两万余盒(张)。经鉴定,其中有7400余张光盘属淫秽出版物。经初步调查,该两处违法音像仓库系赵某租用。不过,此时的赵某已经闻风而逃。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并没有放弃案件的追查工作,仍然坚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地向公安部门移送了案件。当地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也作出了积极反应,及时进行了立案调查。2005年5月,赵某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6月,赵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被慈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10•31”非法经营音像案 2005年10月31日,北仑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根据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一举抓获违法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并在其住处缴获大量违法音像光盘,经鉴定,其中有淫秽光盘16700余张。黄某某随后即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依法逮捕。 【案件调查】 经查证,“6•16”非法经营音像案主犯赵某,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浙江慈溪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业主。自2003年以来,赵某利用租用的店面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并租用仓库作为自己经营用的仓库。在此过程中,赵某还贩卖淫秽VCD光盘和其它违法音像制品从中牟利数万元。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理后,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 经查证,“10•31”非法经营音像案主犯黄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浙江庆元县人,小学文化,个体业主。2005年10月,黄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购入淫秽音像光盘1万余张后,在北仑城区设摊出售,从中牟利。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理后,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件审理】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6•16”非法经营音像案被告人赵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赵某又违反国家规定,贩卖非法音像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北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0•31”非法经营音像案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予贩卖,数量达10000余张,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故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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