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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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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5·23”非法经营出版物案审结 主从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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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文化信息网
作者: 曹 剑 2007-04-24 11:08:50 |
据日前从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获悉,曾被列为2006年度全国“扫黄打非”重点督办案件的该市“5·23”非法经营出版物已经司法机关审结。两名涉案人员中,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6年5月23日下午,根据群众举报提供的相关线索、结合前期暗访掌握的情况,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海曙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采取联合行动,突击检查了宁波市海曙区尚书街32号的出租房,一举捣毁违法出版物仓库3个,当场查获大量图书,其中28100余册图书经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小组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经调查,查明该非法仓库属宁波市海曙区公园路某书店业主吴某某夫妻租用。 鉴于涉案非法出版物数量已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规定,案件随即被依法移送宁波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审理。同年6月,吴某某及其妻子方某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方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同年10月,检察机关依法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 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自2004年起,吴某某(浙江舟山市人,中专文化)通过非法途径购入各类非法图书,在书店内予以批发或由方某某(吴某某妻子,浙江舟山市人,初中文化)以零售等方式予以销售,共同从中牟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吴某某在本案中起组织作用,系主犯。方某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吴某某、方某某均有自首情节,且能自愿认罪,可依法减轻、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非法出版物图书28100余册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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