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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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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708音像案”审结 主犯被处有期徒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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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浙江文化信息网
作者: 曹剑 2007-07-25 11:29:37 |
日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代号“708音像案”的非法经营案,主犯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7年4月24日,张某某(男,安徽省寿县人)在无营业执照、无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利用租用的宁波市鄞州区石唇值懒杭�708号出租房,以批发、零售方式贩卖非法音像制品7000余盒,被宁波文化执法部门人赃并获。 因张某某已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随后被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同日,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同月底被逮捕。同年5月,鄞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鄞州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鄞州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经营非法出版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遂于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悉,这起代号“708音像案”的非法经营出版物案件是根据群众举报,由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鄞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在联合执法行动中破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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