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是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自2004年起在全省开展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较大成效。近期,浙江省政府制定出台了省政府规章《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执法机构性质、执法程序、执法监督协作等做了规定,是全国第一个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必将有力推进我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一、《办法》明确了执法机构性质 中办发[2004]24号文件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和经费、委托执法方式、执法范围都有相关规定,《办法》将这些规定提升到了立法层面。 1、《办法》规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明确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方式是委托执法,为文化市场委托执法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2、《办法》规定“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等执法条件”,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3、《办法》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包括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 二、《办法》细化了执法程序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委的部门规章关于执法程序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不便。《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进行统一规范。 1、建立了回避制度。《办法》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委托机关负责人决定。” 2、规定了对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暂扣、封存措施的物品在规定期限内的处理方式。 3、明确了对无人认领财物的处理方式。《办法》规定“对解除暂扣、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认领;当事人不明确或者经通知不认领的,应当发布财物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不认领的,可以按无主财物依法处理。” 4、统一了听证标准。目前,适用听证程序中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各不一致。《办法》规定“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财物价值,非经营性违法行为2000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5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利要求听证。” 5、明确了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办法》规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可最多延长30日,但依法检验、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 三、《办法》规定了执法监督协作 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协作制度,对保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明确了监督指导责任。《办法》规定“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制度落实、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省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还规定了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2、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办法》规定“各级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配合综合执法机构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3、延伸农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手臂。《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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